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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相关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6-06-27
作者:史薇
浏览次数:1537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改革对企业的影响无疑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增值税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从员工日常的经济业务来看,我们应该注意以下报销问题:以下这些项目按照以下税率可以进行抵扣,需要让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办公用品/电子耗材---17%、公路通行(5月-7月)---3%/5%、车辆租赁---17%、水费/电费---13%/17%、房屋租赁---11%、物业管理---6%、邮电费---11%/6%、会议费/培训费---6%,必须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情形不能抵扣,只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集体福利费、个人消费、餐费、差旅费(除住宿)、免税项目支出等。住宿费在增值税下,只需要提供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和账户等信息,满足发票开具要求即可开具,无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全面营改增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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